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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制度系统被再次全面升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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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5-04-08 17:57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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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《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办法》)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《办法》共六章五十条,规范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中的义务,包括基本规则、投资型产品、保险产品、监督管理等。特别要求金融机构清晰界定产品属性、风险水平、权利义务关系及适合客户范围,统一划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,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。  《办法》是首个全面明确适当性管理的监管制度,是金融机构责任的再明确和再强调,填补了金融监管空白。对普通金融投资者而言,其知情权和追责权将大幅提升,消费权益将得到强化保护。发布《办法》可将“适当性”贯穿金融机构开发和销售产品的全过程。《办法》正式发布后,金融机构将更加突出“适当性”管理,银行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推销金融投资品、消费者购买金融投资品都要坚守“双向透明、双向适配”原则,实现金融投资品风险等级与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对等,约束金融机构忽悠消费者和消费者盲目购买金融投资品的现象,提高金融机构投资品质量,减少金融消费者投资损失。  具体看,意义将体现在四方面:  首先,《办法》突出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,促使银行金融机构“亲和力”和“被信任度”大幅提升。《办法》确定风险匹配原则,要求金融机构精准匹配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,减少销售误导和风险错配导致的投资损失,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。这不仅能增强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销售的“亲和力”,更能赢得客户信任,增强银行投资产品吸引力,拓宽民众投资渠道,为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增长和盈利能力提高蓄积动能。同时,《办法》体现金融服务“差异性”原则,有效保护重点金融投资群体尤其是老年人的投资安全。《办法》对65岁以上投资者提出更详细操作流程,要求追加告知、延长考虑时间、线上流程具备适老性;明确投诉处理机制,避免矛盾激化;在信息保护与披露平衡方面,严格保护数据安全,向普通投资者清晰披露风险,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权益侵害风险,避免老年人因缺乏专业投资知识盲目投资导致资金损失,化解纠纷和社会矛盾,促进和谐社会建设。  其次,《办法》体现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理念,促使银行金融机构开发和销售金融投资品的行为更加规范和理性。一方面,《办法》明确主体责任,要求金融机构承担产品设计、销售全流程的适当性管理义务,包括动态调整产品风险等级,对投资型产品建立五级风险评级系统并动态调整;同时针对保险产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,完善现有评估模型;倒逼金融机构优化评估工具与客户沟通机制,完善客户评估体系,落实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超过两次、年度累计八次,避免风险评估流于形式。另一方面,《办法》明确分类管理细化,将投资者分为专业与普通两类,对后者实施特别保护(如强制风险提示、评估频率限制),对保险产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,与销售资质分级相衔接,强化需求匹配。这些监管要求,有利于规范约束银行金融机构行为,推动金融投资品开发与销售健康可持续发展。  再次,《办法》显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,促使银行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出金融投资品时绷紧风险之弦。《办法》强调源头治理,限制高风险产品向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销售,减少风险错配引发的市场波动,降低风险积聚可能性;强调动态监管机制,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型产品风险实施动态评级管理,并主动向客户披露变化,提升风险预警能力。最重要的是,《办法》将促使银行金融机构实现销售策略转型。禁止“先销售后评估”“代客评估”等行为,迫使金融机构从业绩导向转向客户需求导向,强化售前风险匹配环节。同时,将迫使银行金融机构优化产品线,高风险产品因客户覆盖范围受限,可能倒逼银行开发更多中低风险产品适配普通投资者需求;提升私募业务门槛,非公开销售私募产品时严格筛选合格投资者,虽可能收缩部分机构私募产品市场规模,但能确保私募产品的高质量发展。  最后,《办法》体现了推动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强烈愿望,促使银行金融机构开发和销售金融投资品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。一方面,《办法》把优化资源配置放在重要位置。通过引导资金与风险偏好相匹配,提升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。将投资者权益保护关口前移,大幅提升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追责权,更好地发挥金融产品销售在服务居民投资理财、提高财产性收入等方面的作用。这既能增强银行金融机构对实体企业的服务能力,提升金融服务效率,为经济复苏提供金融动能,也是彰显金融政治性和人民性的重要举措,有助于促消费、扩内需。另一方面,《办法》把提升行业专业化能力作为永恒追求,倒逼金融机构完善内控体系,推动产品创新与客户需求深度结合,增强市场信任度。明确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、勤勉尽职、审慎履职,促使金融机构坚持以客户为中心,站在客户角度思考如何创造价值,做好员工培训教育,防止“强买强卖”。压实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,培育公众适当性意识,有助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文化,推动金融行业和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。  (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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